袭警罪,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实践中关于袭警罪性质的认定、犯罪对象身份争议以及由其他违法行为转化而来的认定、罪与非罪的认定存在诸多不统一的情形,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袭警罪的实践经验,从法院审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袭警罪与非罪怎样区分
袭击警察的行为不一律作为犯罪处理,还需要结合行为手段和情节作出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只是虐待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者袭击警察的情节轻微,如抓挠、一般肢体冲突等,不构成犯罪,不认定为本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怎样区分
这一罪可以说是妨碍公务罪的特殊罪名。与妨碍公务罪相比,攻击警察罪的行为对象和手段具有特殊性。行为对象必须针对正在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手段和行为的特殊性意味着妨碍公务的手段必须是暴力的,并且必须通过使用枪支、控制刀具或驾驶机动车来增加惩罚。根据上述规定,妨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不一律认定为本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首先,以威胁手段阻止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认定为妨碍公务罪。
在这里,威胁通常是通过告知侵犯或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不利后果,使人感到恐惧或恐惧。《刑法》第二七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以威胁手段而非暴力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规定。第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故意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妨碍公务罪。除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主要表现为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如拒绝提供应当提供的证据和应当查阅的材料。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攻击辅警的情况,由于辅警不属于人民警察,攻击辅警不构成攻击警察罪。警察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工作。因此,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配合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辅警,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妨碍公务罪。如果警察不在场,辅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属于妨碍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执法现场攻击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和辅警,可以按照吸收犯罪的原则处理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多次接受《新金融观察》、《时代周报》、《网易财经》等媒体的专访。执业期间承办了大量复杂、疑难的商事案件和涉外经济法律业务以及经济犯罪案件,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